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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理念发展慈善事业

发布时间:2016-06-07 09:38:43     来源:小编

  举世瞩目的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的大会。十八大报告高屋建瓴,博大精深,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是引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奋力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的政治纲领,也为我们推进各项具体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十八大报告在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报告在阐述“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提出要“支持发展慈善事业”。通过学习十八大精神,结合贯彻落实《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和自身分管的慈善工作实际,就运用法治理念发展慈善事业谈以下体会。

  

  一、创新法治思维,推动慈善工作

  

  慈善事业是一项献爱心、暖民心、惠民生的崇高事业。它与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民道德素质、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时期的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取得了较快发展。各级各类慈善组织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积极倡导和开展了各种慈善救助工作,惠及了大量的社会困难群众。慈善的价值日益得到社会的认可。向困难群体献爱心,积极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已成为良好的社会风尚。但当前,慈善事业发展也面临许多障碍,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慈善法制建设的滞后。因此迫切需要创新法治思维,以法治手段推动慈善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一是要改变重人治轻法治思维,克服无法制现象。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以儒家作为传统文化的主流意识形态,致使中国社会的法制传统一直是重人治轻法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按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内在要求,治理国家的方式产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治理国家靠什么?当年邓小平同志就认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党的十八大报更是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法治。首先,慈善需要法治来保障基本人权。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的社会,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就会面临威胁,而没有稳定和安全感的社会,就缺乏了慈善的土壤。慈善的运作就像是用竹篮打水。其次,慈善需要社会对法治充满信心。在一个社会中,信仰善、正义、公平等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观十分重要,而这些共同体的价值观离不开法治的脊梁。只有社会公众对法治充满信心,真正感到善有善报,善心才能油然而生,善举才能蔚然成风。再次,慈善需要法治的具体框架作为制度担保。慈善组织的培育发展、慈善行为的规范、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等等,都离不开具体而完善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因此,对于慈善工作,要切实改变重人治轻法治思维,通过加强慈善立法,克服慈善工作领域缺乏法律法规的现象,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如我省,在2011年5月1日制定实施全国第一部有关募捐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募捐条例》,填补了我国慈善募捐立法领域的空白;长沙市于2012年5月31日实施全国省会城市第一部慈善法规《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这些都是运用法治思维来推动慈善工作的有效实践。

  

  二是要改变重道德约束轻法制思维,克服少法制现象。慈善事业是一项道德事业,慈善行业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需要道德的约束,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慈善事业,单靠道德约束还远远不够。这是因为,首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社会是法制社会。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一个人搞不搞慈善,是道德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一个人必须慈善;但怎么搞慈善,就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办事,依法行善。其次,慈善行为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慈善施体的高尚行为,不能以慈善受体的让渡尊严来配套。慈善行为虽然可以有一定的附从条件,但附具的条件既要合乎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有,慈善事业要获得进一步发展,一方面需要“大款”的支持,但更需要大众的参与。而这单靠道德的说教是不够的,必须靠法律来进行引导,靠政策来进行激励。近年来,慈善领域先后出现种种“不道德”事件,导致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慈善事业发展,就是长期以来慈善工作重道德约束轻法制思维的结果。西方哲学家柏拉图说过:“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因此,对慈善工作,要切实改变重道德约束轻法制思维,大力推进慈善事业科学立法,通过制度完善相关慈善法律制度,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是要改变重局部轻全局思维,克服单一现象。当前,与慈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一些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规范慈善事业的某个局部或某项工作。如《捐赠法》调整的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捐赠法律关系;《社团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只涉及慈善组织方面的内容;部门规章都只规范某一方面工作,立法层级低,约束力不强,效力有限。许多政策、规章缺乏协调,甚至存在矛盾。因此,运用法治理念发展慈善事业应树立全局观念。一方面,要着眼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始终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来立法,避免让慈善法律法规成为“部门利益促进法”或者“部门权力保障法”。另一方面,要着眼慈善事业发展的全局,建立健全慈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要制定出台《慈善法》,使其居于慈善法律法规的核心和基础地位,对慈善事业的法律地位、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让其切实成为慈善力量的促进法、慈善机构的组织法、慈善事业的保障法。

  

  二、运用法治方式,规范慈善行为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载体,其发展直接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作为公益特点最为突出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担负公益使命、享受优惠政策、汇集公共资源、赢取社会信誉。这样一种典型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国家、对社会、对捐助人和受益人均有所交代。这就需要通过法律设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制度和机制,运用法治的方式来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办事,以保障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推动慈善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其不成为权力的傀儡、金钱的奴隶,甚至沦为犯罪的工具。运用法治方式规范慈善组织,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要规范领导行为。在当前的慈善工作实践中,慈善组织的领导主要由在职或退职的党政领导以及一些成功的企业家担任。他们发挥自身的影响力,在慈善事业发展中起着凝聚团队力量、决策慈善项目、募捐表率等积极作用。但慈善的主体,无论是行善主体或受善主体都是民事权利主体,而不是权力主体。慈善行为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出于真诚友爱和关怀而作出的善举,而不是出于廉价的同情和怜悯而进行的施舍。因为慈善不但需要以法治的方式保障权利,更需要以法治的方式规范权力。权力主要在于领导。因此必须规范领导的行为。一方面要通过建立慈善法律法规体系和完善慈善组织章程,使领导的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需要领导干部增强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能力,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要规范募捐行为。募捐是慈善组织的重要工作之一,当前慈善组织的募捐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募捐行为不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有的没有严格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有的对募捐款物的管理使用缺乏公开透明,有的甚至以募捐之名,行营利之实。因此迫切需要对募捐行为进行规范。要以法律法规明确慈善组织的募捐主体资格,实行社会募捐许可制度,强制公开募捐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加大对违法募捐行为的处罚力度。在这方面,《湖南省募捐条例》的实施为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提供了好的法规范例。《条例》通过对募捐行为的规范,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捐赠。

  

  三要规范财务行为。社会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线。而公开透明是慈善公信力的立足之本。慈善信息公开透明的核心在于财务。因此,规范财务行为对于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要建立健全慈善财务管理、财务信息公示等制度,使慈善财务行为制度化、规范化。要按照“谁接受、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推动慈善组织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等财务信息,并自觉接受监督,树立和维护慈善的社会公信形象。

  

  三、弘扬法律神威,促进慈善事业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对于新形势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分配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对于提高公民道德水平、促进社会成员团结友爱、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具有重要作用。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在党的十八大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切实弘扬法律神威,保障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是要做宽慈善领域。通过慈善立法进一步明确慈善的概念、慈善组织的性质、规范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慈善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融资、退出等行为,以此大力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既让民间慈善组织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又充分发挥政府慈善组织的优势;既大力发展募捐救助型慈善组织,又鼓励支持信息披露型、能力开发型、交流平台型、学术研究型慈善组织的发展。通过多元化发展慈善组织,不断拓宽慈善领域。

  

  二是要做大慈善规模。以法律政策对慈善事业整体和慈善事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政策支持和保护,并切实强化实际执行中的作用和效力,推动慈善规模的不断扩大。要完善慈善组织制度,不断提升慈善组织的募捐能力。要制定完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扩大慈善的社会参与面,壮大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力量。要落实有关慈善捐赠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慈善捐赠。通过政府财政资金购买慈善组织服务,落实对慈善组织的免税政策,充分慈善组织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要加强慈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培育社会公众的慈善意识,激励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形成人人知善、人人向善、人人行善的良好局面。

  

  三是要做实慈善效益。慈善的效益表现在既要授人以“鱼”也要授人以“渔”;既要在于“救人”,也要在于“防病”;既要在于给予,更要在于拯救。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科学决策慈善事业发展,专业化、规范化运作慈善项目,不断提升慈善的救助效果。要通过建立慈善行业标准和规范,着力提高慈善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能力和职业化水平,确保真正帮助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

  

  慈善彰显价值,慈善体现崇高,慈善营造和谐。让我们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努力实现法治慈善、快乐慈善、美丽慈善,为开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贡献应有的力量。

  

  作者:湖南省民政厅副厅长、省慈善总会副秘书长李劲夫